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