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