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