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