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