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