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