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