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