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