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