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临床检查健康; 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