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