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三十四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