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