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