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