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