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七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