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