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来自非封锁区;

临床检查健康;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