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五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来自非封锁区; 临床检查健康;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