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临床检查健康;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