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