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八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