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一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