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二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