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