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九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