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六条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