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