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免疫标识制度的饲养、经营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