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在实施检疫时,对没有免疫标识的牲畜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