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的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负责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模饲养场,经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由本场具备条件的专职兽医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对强制免疫的动物佩带免疫耳标,但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