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免疫耳标首次佩带在动物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的,免疫耳标佩带在右耳,同时重新建立免疫档案。

对种用和乳用动物,应每头(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运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已经佩带耳标且在免疫有效期内的,不必重新佩带耳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