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六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