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