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抵押担保的范围;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抵押担保的范围;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