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