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应收账款质押;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融资租赁;
保理;
所有权保留;
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应收账款质押;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融资租赁;
保理;
所有权保留;
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