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章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第九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第十一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