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农村“五保”供养证;
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