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并报送下列材料:
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
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报告的审批认定文件;
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当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采取股份制形式开采黄金矿产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
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报告的审批认定文件;
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当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采取股份制形式开采黄金矿产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