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条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