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条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开采黄金矿产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开采。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