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除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外)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办理武警部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