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军队设立的临时驻地等。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