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人身份自批准入伍之日获取,批准退出现役之日终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