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