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犯罪的;

军人在营区外犯罪的;

军人在营区侵害非军事利益犯罪的;

地方人员在营区犯罪的;

地方人员在营区外侵害军事利益犯罪的;

其他需要军队和地方协作办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