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第三条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办理军地互涉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及时规范、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